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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陽鏡辦理檢測報告需要檢測什么項目?

    時間:2020-6-12閱讀:567 來源 關鍵詞:太陽鏡辦理檢測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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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國際標準的規定,太陽鏡被列為個人眼部保護用品的范疇,因為太陽鏡是在夏季戴,主要功能是為了遮擋刺眼陽光。然而,國際標準又把太陽鏡細分為“時裝鏡”和“一般用途用鏡”。下面小編就來簡單介紹一下太陽鏡檢測項目的一些相關內容。

      太陽鏡檢測項目有哪些?

      技術指標頂焦度偏差:太陽鏡的標稱頂焦度值應為0.00D,鏡片制造時的偏差或鏡片與鏡架的裝配不符,都有可能產生頂焦度的

      偏差(即帶有或正或負的頂焦度),若超出一定范圍,佩戴者可能會感到視物變形,嚴重的則會影響佩戴者的視力健康。對應于GB10810.1《眼鏡鏡片 第1部分:單光和多焦點鏡片》國家標準表1要求,其球鏡頂焦度允差為±0.12D;柱鏡頂焦度允差為±0.09D。

      棱鏡度:太陽鏡的棱鏡度應為0.00Δ,若鏡片具有棱鏡度,則會產生視物移焦,若超過標準允許的范圍,則可能導致雙眼視物不能合一,或產生高低的不平衡感,加劇佩戴者的眼肌及視神經無序地調節,嚴重的還會導致神經調節紊亂或產生斜視等。根據GB10810.1表4要求,其棱鏡度允差為0.25Δ。

      光透射比:對于淺色太陽鏡,其光透射比應>40%;對于遮陽鏡,其光透射比的范圍為8%~40%。光透射比項目是表征太陽鏡功能的一個重要指標。中國現行標準按此功能將太陽鏡分為3類:遮陽鏡、淺色太陽鏡和特殊用途太陽鏡,而歐洲標準和國際標準則將其分為5類。

      類別不同,太陽鏡的用途截然不同。如果用淺色太陽鏡作遮陽之用,佩戴者將無法獲得遮陽的良好效果,如長時間在陽光較強的戶外活動,佩戴者仍會因受到較強光的刺激而感到疲勞。淺色太陽鏡一般起裝飾作用,或用在陽光并不強烈的室內等。反之,在室內或并不需要遮擋強烈陽光的場所佩戴遮陽鏡,則會因瞳孔過度放大而產生不適、易疲勞等。在遮陽鏡中,透射比較小的產品不太適合騎車人或駕車者佩戴,因為騎車人或駕車者的行進速度要比行人快,透射比太低會影響他們的反應能力。

      平均透射比:(紫外光譜區)

      平均透射比在量值上是鏡片在紫外光譜區間對紫外射線的平均透射比,標準規定:

      a)在315nm~380nm的UVA波段,其平均透射比τSUVA應≤τV;

      b)在290nm~315nm的UVB波段,其平均透射比τSUVB應≤0.5τV。

      此外,在UVB波段,淺色太陽鏡的平均透射比應≤30%,遮陽鏡的平均透射比應≤5%。

      當太陽鏡滿足此項要求,就達到了防護的基本要求,即在擋住強光的同時也阻擋了相應量的紫外光,佩戴該太陽鏡至少不會增加紫外光的接受量(戴上太陽鏡,會降低進入人眼光通量,致使佩戴者瞳孔增大,在同等外界條件下,如果太陽鏡不能阻擋相應量的紫外光,人眼將接受比不戴太陽鏡時更多的紫外光)。

      2006年11月,正式實施的GB10810.3《眼鏡鏡片及相關產品 第3部分:透射比規范及測量方法》中,明確規定用作太陽鏡鏡片的紫外透過率不得超過5%。

      有防紫外功能的太陽鏡,一般有以下幾種明示方式:

      a)標注“UV400”:這表示鏡片對紫外的截止波長為400nm,即其在波長(λ)在400nm以下的光譜透射比的值τmax(λ)不大于2%;

      b)標注“UV”、“防紫外”:這表示鏡片對紫外的截止波長為380nm,即其在波長(λ)在380nm以下的光譜透射比的值τmax(λ) 不大于2%;

      c)標注“UV吸收”:這表示鏡片對紫外線具有吸收的功能,即其在紫外區間的平均透射比不大于0.5%。

      達到上述要求的太陽鏡,才是真正意義上對紫外線有防護功能的太陽鏡。

      防紫外性能是太陽鏡的一項重要指標,一副太陽鏡是否具有防紫外的功能,我們無法用肉眼辨別。中國現行的產品標準對防紫外性能只有基本要求,即對佩戴者無害。防護功能主要由生產企業作出明示承諾,但并不是所有的太陽鏡產品都有防紫外功能,作為消費者要識別產品是否具有防紫外功能,只能把廠方對產品的明示承諾作為惟一的參考。

      色極限:模擬通過鏡片觀察黃色和綠色交通訊號及通過鏡片觀察平均日光,標準中規定:對應的色坐標應位于色度圖(QB2457-1999 圖1)中對應的區域內。若測得的色坐標值超出了規定的色極限區域,則會導致混淆各種交通訊號,是交通事故的隱患之一。

      交通訊號透射比:通過鏡片觀察紅、黃、綠交通訊號,標準中規定其相應的對于交通訊號的透射比為:對紅色訊號應≥8%;對黃色和綠色訊號應≥6%;若各色交通訊號透射比太低,則降低了對訊號的識別能力,也是交通事故的隱患之一。

      抗沖擊性:對于明示具有防護功能或符合ANSI(美國國家標準)的鏡片,其必須能承受16g鋼球自1.27m的高度自由下落沖擊而不碎裂。該指標是對具有防護功能眼鏡的要求。若明示鏡片具有防護功能,卻又通不過本標準,則有可能誤導消費者在不安全的場合戴一副自認為是安全的眼鏡,如有意外發生時,將直接危害消費者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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