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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盟電池指令2006/66/EC與2013/56/EU是什么關系?CTG檢測認證測世界為您解答

    時間:2023-3-26閱讀:215 來源 關鍵詞:電池指令 2006/66/EC 2013/56/EU

    歐盟電池指令2013/56/EU簡介:

    電池指令2013/56/EU是歐盟提議電池指令2006/66/EC的替代法規

    電池中可能含有汞、鉛、鎘等重金屬及酸、堿電解質溶液,如不妥善處理,將會對人體及生態環境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因此,廢舊電池的收集與后處理非常重要。歐盟議會和歐盟理事會于2006年9月26日發布指令2006/66/EC,關于電池和蓄電池及廢電池和廢蓄電池指令,電池的有害物質限制、廢舊電池回收處理及再生利用的相關政策2013年12月10日,歐盟官方公報正式公布電池指令2006/66/EC的修訂指令2013/56/EU,新的電池指令對若干豁免條款進行了修訂。歐盟的電池指令包括電池有害物質限量要求,標識要求,循環回收率要求。

     

    歐盟電池指令2013/56/EU標志要求:

    電池、蓄電池和鈕扣電池中汞(Hg)含量超過0.0005%(5ppm),或者鎘(Cd)含量超過0.002%(20ppm),或者鉛(Pb)含量超過0.004%(40ppm),則劃叉的帶輪垃圾箱標志下應附加超過限量的金屬的化學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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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且化學符號所占的面積至少為劃叉的帶輪垃圾箱標志的四分之一。

    如果電池或蓄電池含有超過一種以上的上述金屬,則需要分別附加相應的化學符號。例如,一種電池含有超過0.004%的鉛(Pb)和超過0.0005%的汞(Hg),則應該附加Pb和Hg兩種符號。

    符號應覆蓋電池、蓄電池或電池組最大一側面積的3%,但不得大于5cmx5cm;如果電池為圓柱型,則符號應覆蓋電池或蓄電池表面面積的1.5%,并且不大于5cmx 5cm;

    如果因面積所限,符號的尺寸可能小于0.5cmx 0.5cm,則電池、蓄電池或電池組本身無需標注,但包裝上應印刷面積不小于1cm x 1cm的相關符號;符號應清晰可見、無法擦除。

     

    標簽信息要求:

    1. 電池應標有包含以下信息的標簽(統一的規范應在單獨的條款中公布):

    制造商名稱、注冊商標或商標

    電池類型、批次或電池的序列號或其它能明確識別電池的信息

    電池型號標識符

    制造日期

    上市日期

    化學組成

    除汞、鎘或鉛外,電池中所含的其它有害物質

    電池中的關鍵原材料

    容量(僅適用于便攜式和汽車電池)

    在特定應用中使用時的平均持續時間(僅適用于便攜式電池)

    2. 與指令2006/66 / EC相同的分開收集符號(十字劃叉的帶輪垃圾桶符號)和超限量物質化學符號。

    3. 電池還應附加二維碼,其中包含上述所有強制性信息、合格聲明和電池報廢信息。

    4. 除第1點中提到的電池標簽外,制造商和進口商應在電池、包裝或法規規定的隨附文件上標注其名稱、注冊商標名稱或注冊商標以及可以與其聯系的地址。

    5. 每個電池應隨附說明和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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